西畴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办法

作者:西畴县人大常委会          来源:文山人大网     时间:2023/12/28 12:13:38     点击数: 27405          

2019年8月15日西畴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司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监督工作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司法工作,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日常工作。

  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司法监督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与司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监督的对象是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内容:

  (一)司法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

  (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情况;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

  (五)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办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情况;

  (七)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司法监督工作的议题: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信访机构等在调查研究和受理的申诉、控告、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二)组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评议;

  (三)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四)检查督促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查阅文件和资料;

  (六)提出询问、质询;

  (七)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八)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下列案件,每半年听取一次司法机关或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情况的汇报,司法机关每半年向县人大法制委员会汇报一次。

  (一)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适用缓刑的案件,重大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撤销的案件,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提请抗诉的案件;

  (三)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立案后决定撤销的案件。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反映突出的其他案件。

  对上列案件存在突出问题的,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建议或形成交办意见交其办理。

  第十二条 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具体受理下列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涉法涉诉问题: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二)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

  (三)县人大代表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四)上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的涉法涉诉问题;

  (五)县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转交的涉法涉诉问题。

  第十三条 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对受理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涉法涉诉问题登记,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反馈处理情况;

  (二)对重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问题,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县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定期分析研究涉法涉诉问题,对反映比较集中的倾向性问题,应向有关机关通报,并听取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章 责任和处理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者责成有关司法机关给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一)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敷衍塞责的;

  (二)对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代表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不认真办理的;

  (四)对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批转要结果的申诉、控告、检举案件,不按期报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

  (五)在执法活动中故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失职、越职越权、超法定时限、以罚代刑、变相体罚、滥用强制措施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撤销职务、提出罢免案或者建议任免机关撤销其职务:

  (一)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拒不到会报告工作、答复质询的;

  (三)阻碍、干扰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代表依法开展的视察、执法检查、评议活动以及对特定问题调查的;

  (四)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的;

  (五)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群众的重大申诉、控告和检举,顶着不办,无故拖延,或者在办理过程中捏造事实、毁弃重要证据的;

  (六)其他抵制、对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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