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工委(室),各乡(镇)人大主席团:
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县财政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规范财政预决算审查前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严肃财政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办法》《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办法》《关于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办法(试行)》《关于对财政预决算审查前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办法》4个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办法》
2.《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办法》
3.《关于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办法(试行)》
4.《关于对财政预决算审查前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办法》
西畴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8月7日
附件1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依法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监督制度,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全口径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二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部门预算;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各类园区单列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六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预算收支的事项早计划、早决策,纳入年初预算收支安排。
(二)编制“四本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收入应当编列到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本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以及各类专项资金预算应当编列到项。
(三)及时报送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以及相关材料。相关报告和草案以及材料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四)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后,正式文本、相关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批复预算决算。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批复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各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六)预算绩效管理。在编制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时应当把绩效管理情况作专项说明。对属于政府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民生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绩效评价。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对绩效评价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
(七)预算决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报表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专项转移支付、本级政府安排的各类项目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要公开到具体项目。“三公”经费、重大民生事项要公开到具体项目、使用单位。所有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通俗易懂,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八)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县财政部门在省州财政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编制滚动财政规划的基础上,应当依法编制县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编制滚动财政规划。预算平衡机制、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纲要相衔接。
(九)严格执行预算备案制度。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各预算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早编、细编部门预算,并将所有收入、支出编入部门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二)加快部门预算执行,减少项目资金的结转结余数额,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部门预算和决算要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项级,公开的内容应当规范完整、通俗易懂,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四)监督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杜绝预算管理中违规违法行为,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及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预算安排的重大项目实施结果实行审计监督;
(三)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六)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情况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做好征求意见和初步审查工作。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制发相关通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草拟相关通知,以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通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以及相关材料。
2.制定初步审查方案。初步审查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审查职责分工、审查内容和重点、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其他事项等内容。将初步审查方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县人民政府举借债务的议案和议案说明等相关材料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部分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咨询专家小组成员征求意见。
3.召开征求意见会议。会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或者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听取县财政部门负责人关于编制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的工作情况汇报;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关于举借债务的议案和议案说明;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部分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咨询专家小组成员的意见。
4.草拟初步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总体评价;主要问题;意见建议。
5.草拟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决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建议;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预算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预算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项目、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对调整支出数额较大的事项应当作出说明;工作措施是否可行。
县人民政府关于举借债务的议案初步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举借债务的必要性;举借的债务是否在规定的限额内,是否批准举借债务提出建议;加强债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6.草拟有关决议、决定。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初步方案、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以及人民政府举借债务的初步审查工作。
1.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听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汇报前期征求意见工作情况,修改初步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
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以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将初步审查意见反馈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提出的意见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条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除了预算法第四十八条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收入预算、支出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完成预算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支出预算安排是否体现资金绩效管理结果,是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本级财力安排的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或重要民生项目专项资金安排是否适当,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上年举借债务(转贷)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安排使用情况;政府性债务是否纳入限额管理,债务偿还资金是否纳入预算安排;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说明是否清晰。
(二)对决算草案的审查重点除预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外,还包括下列内容:控制结余结转资金规模的措施和安排使用结果;本级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管理措施和绩效目标实现的情况;上级转贷资金或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和本级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情况;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本级跨年度预算平衡情况;审计查出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提出询问或者提出质询案,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质询的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
第十二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实施监督,必要时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开展调查,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审计报告中,应当报告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应当对本级预算安排的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调查,必要时,可以对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民生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或者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西畴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联网信息共享平台,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督能力。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系统联网的推进工作,科学设定数据查询和信息筛选,配合好相关查询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查询室,负责查询平台的日常管理、应用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制度。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面向各级预算单位和社会公开聘请熟悉财经、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关专家、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库,参与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涉及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审查监督工作的专家应当给予适当的履职补助,履职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在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中,需要举借债务的,其举借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议案和议案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报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县人民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制定的重大政策措施,涉及给予补助(贴)、奖励等追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议案和议案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报送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决算和有关材料,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未按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事项的;未按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预算体制调整、财税改革、审计等预算执行和管理中重要情况的;未研究办理并按时反馈预算、决算审议意见、初审意见,以及询问和质询意见的;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超收收入的;对审计查出问题未进行整改落实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对未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截留、扣减或挪用上级补助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规定进行不同预算科目、级次间资金调剂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其及常委会选举或任命,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
销或者罢免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预算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及监督工作,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县级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三)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四)其他财务收支审计;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条 西畴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县级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作出的决议或审议意见,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事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开展专项视察、检查或专项调查;
(三)依法组织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
(四)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被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应当在审计决定执行期内向县审计机关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第五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决议或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提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移送经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查处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书面向审计机关通报案件初步审查或者查处结果情况,审计机关应将其查处情况作为整改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
(四)进一步整改的措施和时限;
(五)结合整改工作制定、完善的制度;
(六)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应当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按下列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县级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县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其他审计事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或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审计查出有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就有关询问进行现场答复。
第九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2月份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的,应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条 西畴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西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不执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部门和主要责任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和建议有关机关给予问责等纪律处分;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二条 西畴县人大常委会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评议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3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法律法规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赋予本级政府出资或拥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承办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范围:
(一)西畴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实行分类集中统一管理的情况;
(二)西畴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业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及遗留问题解决情况。
第六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对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产权登记、管理、配置、经营、处置等制度建立情况;
(二)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审批报告情况。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单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融资单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向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由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国有资产在资产委托、资产转让、资产拍卖、资产评估、资产出租过程中,是否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等原则。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按程序处置国有资产、截留挪用国有资产经营和处置收益等行为;
(四)国有资产投资情况。重点监督国有资产投资是否优化资本配置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国有资产融资情况。重点监督国有资产抵押融资是否符合预算法要求和上级下达债务限额、是否按照“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进行,是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是否明确每笔融资的还款主体和还款来源;
(六)国有资产运营及收益分配情况。主要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对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年度考核的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处置等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建立相应制度、相关部门是否按期准确全面登记、出资人机构是否履行监督检查、资产交易和产权过户中是否存在违法
违规处置等行为;
(八)政府审计、国资、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情况。
第七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式:
(一)开展专题调查;
(二)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四)组织执法检查;
(五)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
(六)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七)建立信息报送制度。事关国资监管重要决策、管理制度、工作信息、审计报告及监管部门年度计划和总结等要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向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营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二)国有资产分类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处置、投资、融资和运营情况;
(五)监管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况;
(六)企业改制方案及实施进展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需要听取或审议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事项。
第九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定期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县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国有资产和重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审计。
第十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审议等,形成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或者对于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工作评议等活动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和建议有关机关给予问责等纪律处分;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4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财政预决算审查前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强 化预算约束,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 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监督预算执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 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要组织从 专家人才库里面抽取一定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财 会人员参加讨论,广泛听取县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预 算进行审查,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征求意见。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 草案编制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有关方面对预算安排的意见,并反馈给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 30 日前 ,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 经济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 查,并由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送交人大常委会有 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大会举行的20 日前,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 工作委员会在大会举行的 15 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 意见,反馈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财政部门应当在大会举行的5 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第六条 在召开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人员讨论预算时,重点讨论下列内容:
(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县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数;
(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否规范,资金是否安全,是否实现保值增值;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 否符合规定,规模是否适当,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七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采取代表团分 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组织部分代表集中审查的方式对预算草案 及其报告进行审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 见,回答人大代表询问。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提出的审 查意见,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在会议期间向人大代表反馈研究办理情况。
第八条 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人大 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依法联名,可以书面提出预算 草案修正案, 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 议或者研究,并征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再由大会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是否提交大会审议、表决。预算 草案修正案,应当对所提议的事项、理由作出说明。提出增加支出的修正案,应当提出增加收入或者减少其他支出的具体方案。
第九条 西畴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 6 月至 9 月期间,向本 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交相关数据表格。数据表格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列示执行数额、执行进度,并与上年同期数额作比较。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人 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各 界人士、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人员对执行情况参与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 审查和批准县财政决算草案的30 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 案送交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和征求意见,并提交部门决算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