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县人大各专委、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县纪委监委派驻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畴县人大常委会
2022年12月7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22年12月7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拟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衡量被任命人员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对象:
(一)县人大常委会各专委、工委(室)主任、副主任;
(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
(三)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中央、省委、州委重大决策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法律法规等。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设立专门题库,根据拟任人员职位,随机抽题。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具体考务
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具体负责。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在考前通知应试者,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应试者自备考试用书。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通知并组织考试。
第八条 考试采取开卷笔试的形式进行,答卷时限100分钟。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满70分及以上为合格,不满70分的不合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任命;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得再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任命;未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任命。
第九条 考试坚持公平、公正、保密、严格的原则,负责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试题或考试答案。参加考试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考卷,不得传阅或者抄袭他人答案,不得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生,本次会议不予提请审议任命。
第十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向提请任命机关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考试成绩记入本人任职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5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西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