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最近很烦恼。小红的丈夫小明是一名大货车司机,小红怀孕后,小明为了多赚奶粉钱,拼命加班。某天在运输途中,小明因为疲劳驾驶出了车祸,不幸去世。小明突然遭遇车祸,由于没有遗嘱,小红和小小明的爷爷奶奶为了遗产继承吵得不可开交。经法院认定,小明的个人遗产有40万元。那么,尚未出世的小小明,是否享有继承权呢?
不久前颁布的民法典将成为解除小红烦恼的一剂良药,她的困惑在民法典里有着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编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虽然胎儿尚未出生,但是法律赋予胎儿遗产继承时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据此,小明40万元的遗产应当分为四份,胎儿小小明享有独立的一份10万元。根据小小明出生的情况,会出现三种情形:一是小小明出生以后健康成长,这10万元就归小小明;二是小小明出生时为死胎,这10万元由小明父、小明母、小红三人再平分;三是小小明出生后过段时间死亡了,这10万元由小小明的继承人小红全部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在法律上不被视为民事主体,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权益的案件时常发生。9月4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胎儿”为案由搜索词,搜索到涉胎儿民事案件21816件,其中与胎儿继承权相关的案件也并不鲜见。
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断出现,因此,对胎儿利益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中关于胎儿继承权的规定引起了法律界专家学者和大众的普遍关注。
其实,这并不是一条新增的法条,我国法律一直就很重视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1985年施行的继承法第28条就作出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在第16条中,对于胎儿民事权利也作出了进一步规定。民法典沿用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对胎儿权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将自然人受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了胎儿时期,明确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无需等到其出生后。民法典第16条被认为是民法典总则编中的一大亮点,“在实践中对于解决相关纠纷将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表示,继承法虽然有这方面规定,但不够明确,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对胎儿设定部分权利能力,对接受继承、赠与等民事权利加以保护,更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有网友说,民法典从源头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对自然人的关怀延伸至胎儿,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胎儿虽然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却是公民和自然人生命孕育的初始阶段,民法典支持对其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将形成以民法典总则编为核心的胎儿权益保护体系。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刚表示,从立法理念而言,有关胎儿民事权益保护条款充分展示和彰显了民法为“民”和“权”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情怀。
通过强化对个体一生各阶段权益和权利的保护,试图突破现有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桎梏,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攸关胎儿利益的相关权益前置至胎儿阶段,无疑实现了对民事权益的“全天候保护”。
从理论而言,相关条款为其他诸如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可能,有助于丰富和拓展人格权的研究范式和研究范畴。
从司法实践而言,一方面,民法典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可以使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有法可依,为其办案提供立法指导;另一方面,法官可以总结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胎儿权益保护个案,不断研究并积累裁判经验,进而为完善和拓宽胎儿权益保护乃至完善民事主体制度提供司法经验和案例支撑。
从子宫到坟墓,民法典真正实现了为我们保驾护航。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