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名誉荣誉不容侵犯

作者:      来源:云南人大网     时间:2021/2/3 10:41:36     点击数: 72576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是国家崇高理想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他们身上闪耀着的英烈精神,如明灯般照亮我们前行的道路。

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触碰了社会底线,影响十分恶劣。

捍卫英雄烈士的荣誉与尊严,就是捍卫民族尊严、捍卫国家的前途命运。回应社会关切,民法典总则编第185条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不容亵渎、不容诋毁。”有评论指出,这一“英烈条款”是民法典对捍卫英雄烈士呼声的有力回应,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民法总则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给予特殊法律保护,是顺应时代需求而设置的创新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

“该条规定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吕景胜表示,民法典第185条给公民树立了法律预期及行为边界,让公民知道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不得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民法总则颁布于2017年3月15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几年来,民法总则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我国还不断通过立法、司法等方式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崇尚、学习、保护英雄烈士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2018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并建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制度,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此外,随着修订后的《烈士褒扬条例》等相关配套制度措施落地见效,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继出台,英烈保护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

 

2020年9月29日,河北省邯郸市火磨小学的学生们来到晋冀鲁豫烈士陵园,缅怀革命先烈,迎接9月30日烈士纪念日的到来。摄影/中新社发 郝群英

 

司法实践中,全国涌现出多例运用法律保护英雄烈士的典型案例。

2018年5月,网民曾某在微信群公开对消防烈士谢勇发表一系列侮辱性言论,歪曲烈士谢勇英勇牺牲的事实,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依法对曾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决曾某7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4月,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对四川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公然发布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8月30日,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向本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霍某通过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9月24日,保定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就瞿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董存瑞、黄继光形象贴画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1月,法院判决瞿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亵渎英雄烈士,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和荣誉,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案件中,针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恶劣行径,司法机关依法从快从严办理,行为人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效保护了英烈尊严,释放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严厉信号。

除了总则编中的“英烈条款”,根据民法典新增设的人格权编,民事主体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此,有专家指出,这意味着权利人只要能证明人格权遭受的侵害或妨害处于持续状态,就可以行使上述请求权,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将为英雄烈士的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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