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到年底,各种节日假期接踵而来,家里的“神兽”们又要坐不住了,一些家长的内心难免忐忑起来。
今年上半年,疫情严重的时候,大部分中小学采取线上教学,一些“熊孩子”会利用上网课的时机跑到直播和游戏平台上恣意畅游,由此也带来了网络打赏和游戏充值纠纷数量的“井喷”,相关新闻不断被爆出:7岁男孩为打赏网络主播,两天偷刷奶奶8000元;12岁小学生打赏网络主播,花掉环卫工母亲4万元积蓄;16岁高中女生打赏网络主播,刷光老妈55万元积蓄……
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人们在感到气愤惋惜之时都会心生一个问题:孩子们网络打赏、游戏充值的这些钱还能退回来吗?
“这涉及民法典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侯军对《中国人大》记者说,民法典延续了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的规定,设置了“8周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岁以下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以上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结合现实情况,如果参与网络游戏充值和网络平台打赏的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网络打赏和网络充值行为是绝对无效的,一律应当退回,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平台予以返还,网络平台也应该予以配合。”侯军说。
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他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充值纠纷,多数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在网络进行游戏充值或者打赏时,非常慷慨,毫不吝啬,拿着父母的支付宝、信用卡就用上了,有的充值几千、几万,在法律上相当于和网络平台供应商订立了服务合同,这显然和他们的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侯军表示,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难看出,解决好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和游戏充值等纠纷,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划分是判断的关键点。“‘8周岁’年龄界限,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一方面,对于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相关事务由其监护人决定,监护人具有相应的年龄、智力优势,又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可以避免未成年人权益遭受损害。另一方面,年龄由过去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降到8周岁,其实赋予了8周岁到10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民事权利,给予了他们一些自由决定的空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决定自由和天性的尊重,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利益。
8周岁以上的儿童可以独立实施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呢?民法典将其限定在“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上。“纯获利益”不难理解,最常见的就是接受赠与。有关专家举例称,过年时收到的压岁钱、红包等财物,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至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一个通俗的说法是“8岁孩子能打酱油”。相类似的,一个满8周岁的孩子去超市买蛋糕、冰淇淋等零食吃,这种简单的民事活动,是与其智力匹配的行为,家长通常情况下不能以孩子“年少无知”要求商家退款。
对于具体判定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应当在个案中结合该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状况包括观察力、记忆力、理解力等内容进行判断。同时,个人认知能力与经济发展程度直接相关,判断时还需要结合当下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总体生活情况,综合考察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行为标的数额等内容,进行认定。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