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学习问答

作者:法工委提供          来源:文山人大网     时间:2022/1/27 15:41:53     点击数: 561400          

 1. 家庭教育促进法何时通过,何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八号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共有多少章节多少条文?

共6章55条。

3.为什么要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 什么是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5. 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与目标是什么?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6.家庭教育由谁负责实施?

家庭教育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7. 家庭教育有哪些要求?

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5项要求:

(1)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4)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5)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8. 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家庭教育中的分工与责任是怎样的?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家庭教育中的分工与责任有:

(1)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2)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3)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6)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

9. 国家对家庭教育有哪些鼓励措施?

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鼓励措施主要有:

(1)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2)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3)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4)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 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定在什么时间?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11. 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者是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12. 家庭教育中的家庭责任有哪些?

家庭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2)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13.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

(1)民族与国家情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2)品德和法制意识。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3)科学精神与创新意识。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4)良好生活与行为习惯。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5)安全与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独立生活与吃苦耐劳品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14. 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主要有哪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除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外,应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1)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2)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3)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4)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5)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6)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7)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8)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9)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15. 实施家庭教育,对家庭及其成员有哪些要求?

主要有: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6)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16.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在家庭教育中的任务及其要求有哪些?

主要有:

(1)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2)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3)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17. 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政策及管理要求有哪些?

主要有: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3)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4)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18. 家庭教育的社会协同义务规定有哪些?

主要有: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2)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4)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

(5)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6)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19.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家庭成员及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主要有如下几点:

(1)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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