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大常委会财工委主任 赵小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议案》及议案说明,2015年12月27日,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州人大常委会陈明山副主任组织召开了会议,对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高度重视,并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州人民政府制定了《文山州州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规范。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预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具体做法为:每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政府。省人民政府依照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州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代为举借。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预〔2015〕444号),核定我州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231.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204.5亿元,专项债务26.8亿元;并要求在一般债务限额内调整结构用于棚户区改造10.5亿元,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棚户区改造贷款中确需纳入政府债务的部分;一般债务限额内调整结构用于水利建设2.2亿元。根据预算法和云南省财政厅核定我州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州人大常委会财工委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和批准《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的议案》。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推进我州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财工委建议:
(一)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一是州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所核定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所有举借债务都应当在债务限额内。二是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偿还分类纳入预算收支管理。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三是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性债务的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确保按时偿还债务。
(二)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严格执行《文山州州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债务总量、债务结构、财力状况等相关因素,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债务风险指标,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债务风险约束机制,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一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定期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债务限额管理和政府举债情况;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开政府债务情况。二是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三是将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